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老年大学的建设与管理,保证老年教育健康、有序开展,实现广东老年大学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的精神,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动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发〔2017〕41号)文件精神,完成《国家开放大学改革建设“十三五”规划》中,“老年教育推进计划”任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优势,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动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发〔2017〕41号)中提出的到2020年,我省基本形成布局合理、机会均等,内涵丰实、灵活多样、服务完善、覆盖省、市、县、乡、村5级的现代老年教育体系的目标。以广东开放大学为龙头,依托全省各市县开放大学(电大),逐步建设完善广东老年大学体系,形成“省老年开放大学、地(市)老年开放大学、县(市)老年开放学院,乡镇(街道)老年开放学校”四级老年开放教育办学网络。
第三条 广东老年大学的办学定位,是依托自身与合作共建单位的条件与优势,整合政府行业和社会优质资源,与相关单位机构充分合作,协同发展,并联合社会力量,围绕服务老年人及为老服务从业人员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学习需求,以教育作为切入点,以办学体系和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坚持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并重,课程学习实践与休闲娱乐活动并重,走社会合作、系统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发展途径。依托广东开放大学及各市县开放大学体系进行办学,面向老年人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新型老年大学。
第二章 合作办学与招生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老年开放办学类型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类型,学历教育包括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本、专科,广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本、专科学历教育。
第五条 办学模式为自主办学与合作办学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合作办学主办形式。合作方(包括有法人的办学机构或个人)提供师资,学习资源,学校为主办方并提供学习平台,教学场地,招生渠道及管理服务,合作方得学费的20%至30%,主办方得学费的70%至80%。
第七条 合作办学公共服务形式。合作方(包括有法人的办学机构或个人)具备相关办学资质,提供项目、学习资源、师资并负责课酬,学校提供学习平台,教学场地,招生渠道及管理服务,双方各得学费50%。
第八条 合作办学代理形式。合作方(包括有法人的办学机构或个人)提供项目,负责场地装修,提供学习资源与平台,负责招生及日常教学管理,主办方提供场地,提供收费服务及发票,颁发毕业证书(荣誉证书),合作方得学费的70%至80%,学校得学费的30%至20%。
第九条 招生对象。广东老年大学的招生对象原则上是女50岁以上,男55岁以上老年人(男、女年龄均不超过75周岁)及为老年服务从业人员(年龄18岁以上)。学历教育招生对象:
1、本科(专升本):招生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或以上学历者。
2、专科: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非学历招生对象无学历要求。
第十条 课程注册对象。注册学历教育单科课程学习对象,须报读广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本、专科开设的专业。
1、本科(专升本)课程:具有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或技工学校以上学历人员。
2、专科课程:具有普通初中及以上学历人员。
第十一条 老年开放大学在筹备期,线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招生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线下招生由招生与合作办学处和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学生入学后,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暂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管理,若学校成立老年开放大学管理机构,则招生和招生入学后的管理均由老年开放大学的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章 教学教务师资管理
第十二条 日常教务管理。按专业及课程分班,委任班主任,班级设班委会、班长管理班务;教师制定教学大纲,包括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计划安排等,按照教学计划制定课程表;学员出勤实行考勤制度;学业期满,颁发毕业证书;学期结束后将有关教学资料整理,建档。
第十三条 课室管理。教室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提出教室使用计划,由教学值班人员负责开灯、关灯,上课使用的教学设备由课程建设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课室保洁工作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教师管理与课酬。聘任教师应具有政治思想素质好,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原则上应具有专科以上(含专科)文化程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教师课酬根据学费收入收支平衡原则,职称及结合行业行情和市场情况,参考学历教育课酬情况发放,每节课时50分钟,每节课酬标准为:中级职称或相应资质的人员150元/课时,副高职称或相应资质的人员200元/课时,正高职称或相应资质的人员280元/课时,名教授或社会知名人员280元-500元/课时。
第四章 学籍管理和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学籍管理按国家开放大学和广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学员最多可报读2个专业,每个专业学习时间为1至3年,学员毕业后发毕业(荣誉)证书。学分进入学分银行管理,符合学历教育的学分转换条件者可折算学历教育的学分。
第十七条 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开放大学和广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按老年教育主要是公益性教育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收费,按学期收费,收取的学费按收支平衡的原则,支付教师课酬和相关学生活动费用,收费票据由财务处提供,学生网上报名则在网上缴费(网上缴费若还未开通,则到报名现场缴费),统一进入学校的账户;线下报名,学员到报名现场交现金或pose机划账缴费,统一进入学校账户,由负责招生的招生与合作处和成人教育学院收取。学校离退休教职工参加非学历教育学习,学费5折;教职工直系亲属,学费8折。学生因退学终止学业的,按每学期5个月的时间计算应向学生退还不再继续学习期间的学费,在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学生注册(报读)缴费后未入读的或在该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退学的,学校退还所缴学费的90%,退学时间以学校收到加具班主任意见的学生书面申请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老年大学管理机构负责解释。